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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要待女儿成年后再付抚养费被判按月支付
发布时间:2014-05-07 15:41:47
本网讯(郑辉) 男子同意离婚后女儿由女方抚养,但却执意要求等女儿成年后再一次性交付抚养费到女儿手中。5月4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对该男子的辩解不予支持,判决该男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成年止。 原告王灵(女)与被告肖小华(男)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随原告父母生活在一起。2013年8月双方婚生一女孩。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庭审中肖小华同意离婚也同意女儿由王灵抚养,但出于对王灵管理、使用抚养费的不信任,肖小华不同意按月支付抚养费,执意要求等女儿满18岁后再一次性交付到女儿手中。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小孩抚养权归属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认可。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小孩抚养费至小孩成年,但原告主张每月800元小孩抚养费的请求过高,法院认为每月300元为宜。被告辩称要等女儿满18岁后再一次性交付抚养费到女儿手中,因小孩抚养费主要是小孩成长过程中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开支,是小孩成长过程中父母必不可少的付出,也是小孩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被告主张等小孩满18岁后再行支付已无很大实际意义,故法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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