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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三男子不满执行结果殴打法官及家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23 10:17:44
本网讯(兰珊 兰心) 法官办案是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职务行为,但因事关人的切身利益,不但备受社会关注,有时甚至会遭遇个别人的报复而引发“执业风险”。临沂三男子因对一起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办理结果不满,竟然采取暴力教训法官及其家人的极端手段“出气”,结果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耀田、傅元贵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孙洪升有期徒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62年10月出生的付耀田系临沂市某村农民,小学文化。2008年3月因犯挪用资金罪曾被法院判刑三年。 1990年2月出生的傅元贵与付耀田同村,小学文化。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元;2011年10月因犯非法持枪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刑二年,201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1990年2月出生的孙洪升付耀田邻村,初中文化。 去年,被告人付耀田的1个朋友因经济纠纷而向临沂市某区法院申请执行一起案件,付耀田对执行结果不满,认为该院执行局法官杨某办案未能达到其个人要求与期望值,让他感到“没面子”,便产生“教训他一顿出出气”的念头。去年9月15日21时许,付耀田指使被告人傅元贵、孙洪升,持钢管、匕首到市区某处守候,对行经此处的杨某及其妻子徐某实施殴打,致杨某左腰部及左下肢软组织创伤、右足骨折及右下肢软组织挫伤等损伤,构成轻微伤;致徐某臀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耀田的亲属与受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耀田指使被告人傅元贵、孙洪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关于付耀田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且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付耀田、傅元贵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3被告人当庭均未提上诉要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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