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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摩托车致人死亡获刑一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4-05-04 10:40:50


    本网讯(施国安)  车祸猛于虎,全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触目惊心,究其原因,醉酒驾驶是罪魁祸首之一。面对血淋淋的教训,有些人依然我行我素,把生命当儿戏,酗酒驾驶,终究害人又害己。日前,广西灵山县法院对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梁超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3年11月24日21时30分许,18岁的钦州市钦北区农民梁超振喝得醉醺醺后乘着酒兴,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朋友沿省道311线由灵山县太平镇池塘村委会往太平街行驶。当行至太平镇思明村委会槎江村附近路段时,因不胜酒力,梁超振的摩托车失控越过路中心驶向左则路面,将在左则前方步行的周某撞倒在地,造成其与周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12月2日,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梁超振先后在太平镇卫生院和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同年12月5日,梁超振按通知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认定,梁超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梁超振的家属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梁超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其按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后,梁超振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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