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行为人争执中推倒老人致其死亡应以何罪处罚
作者:邹清平   发布时间:2014-05-05 16:44:09


    【案情】

    2012年4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熊某(72岁)因陈某弟弟房屋与熊某房屋地基间水沟堵塞问题发生争吵,随后两人开始互相拉扯对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将熊某推得往后退,致熊某仰面倒地。事发后,熊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12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4月16日下午2时许,熊某因脑出血合并肺部感染死亡。

    【分歧】

    对于陈某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推倒了熊某,但其对熊某的死亡不在其预见范围,主观上只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推倒熊某的行为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导致致人死亡的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区别主要在于其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故意或过失。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主观上人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本案中,陈某将熊某推倒时虽不存在伤害致死的直接故意,但其应知晓熊某是72岁的老人,其推倒熊某的行为有可能伤害到熊某的身体,而其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应属间接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故应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