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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技校副校长骗取报名费自首被判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4-04-29 10:51:08


    本网讯(黄秀草)  赵思強是百色市某技术学校的的副校长,负责管理和生源调查、招生工作,但他却没有安安分分地做他的工作,而是动起了歪脑筋骗取他人的报名费。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诈骗罪案,判处被告人赵思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间百色市某技术学校聘用赵思強为学校的副校长,负责管理和生源调查、招生工作。2010年6月间,赵思強受该校委托,到某县一中学去了解招生生源情况。期间,赵思強说该技术学校也设有小汽车驾驶培训班,教师报名可以优惠,放假时他派教练和车到该中学来教。该中学黄某等10位老师听后,就纷纷报名参加培训。

    事后,赵思強打电话给这10位老师到百色考交规,老师们来到百色后打不通赵思強的电话,遂到学校去找他,被告知他已离开,校长也正在找他,才知道被骗了。

    2011年11月11日,赵思強到公安局投案,并退出13710元赃款,公安机关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思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思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思強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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