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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触电致第三人死亡 家属起诉获赔40多万
发布时间:2014-04-21 09:21:38


    本网讯(屈斐琳)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开货车的覃柳京在停车等待结账时,因停在前面的货车车斗升起触到两车中间上方的高压线,导致被电击死亡。悲痛欲绝的父母妻女将肇事司机、实际车主、永福供电公司、肇事车辆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9万余元。

    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47024万元;由被告永福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66756万元;由被告张玉林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2万元,被告廖凯、被告桂林市泓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7月13日7时30分许,死者覃柳京与被告张玉林等人驾驶货车到桂林海峰水泥厂,卸料出来后将货车停在该厂大门左边等待结账,覃柳京的货车停在张玉林的货车后,两车位于永福县供电公司所有的罗锦站10KV罗金鸡线916线2#至3#杆高压线路下。期间,张玉林发现自己驾驶的货车后门未关,遂上车操作将车斗升起,随后下车准备去关后门。车斗在上升过程中,前部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电线,造成车辆带电,导致在车辆后方的覃柳京被电击倒地,经120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罗锦派出所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制作了《关于覃柳京在罗锦镇被电击身亡事故调查说明》,载明了前述事故经过。尔后,张玉林以“车主”名义与 “死者家属”唐某签订了《丧葬协议书》,约定由张玉林在2013年7月17日前赔付给死者家属丧葬费4.5万元,但其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任何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9.12525万元。

    另查明,该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廖凯,被告张玉林系其雇员,被告桂林市泓顺运输有限公司系该货车挂靠单位。该车于2013年7月1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柳京因触电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死亡,被告张玉林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未尽驾驶员的谨慎注意义务,违反驾驶员驾车的基本操作规范,在升起车斗后擅自离车,造成车斗在自由上升时前部碰触上方的高压电线,导致车身带电,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是覃柳京被电身亡的原因之一;而永福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覃柳京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侵权损害的严格责任,按行为过错程度和行为致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张玉林与永福供电公司的责任承担比例应为8:2。因张玉林系雇员,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雇主被告廖凯承担,被告泓顺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廖凯所有的货车虽然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但因本触电事故并非是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50万元的赔偿限额内予以保险理赔。另,保险条款中已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予以免责,故保险公司可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予以免责。据此,秀峰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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