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海波)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马峰、刘观堂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刘马峰系江西天祥置业有限公司某楼盘的承建人,2013年4月,公司通知各承建人领取工程进度款需要相关的材料发票,刘马峰一直没有提供,部分工程款被扣。7月底,公司催要发票,8月6日左右,被告人刘马峰叫刘观堂购买发票,刘观堂于2013年8月10日左右在从“姜总”处以5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编号01809344、01809339、01809338、01809337、01809336、01809340、01809341、01809342的虚假发票,票面额累计320万元人民币,随后与刘马峰一起将上述发票提交给江西天祥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领取工程进度款,被会计发现后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马峰、刘观堂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人民币3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