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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航失联乘客家属司法救助与诉讼策略指导
作者:李度 发布时间:2014-04-08 09:14:19
我们知道,当地时间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在越南胡志明市管制区一架属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机型为波音777-200型由马来西亚吉隆坡飞往中国北京的MH370号航班与地面管制中心失去联系,机上227乘客和12机组人员至今下落不明。机上乘客中,有154名中国乘客,其中包括1名婴儿、1名台湾人。可以说MH370号航班失联牵动着亿万中国人的心,大家都希望能够找到失联客机,都希望我们国家的154名乘客平安回家,与家人团聚。 我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与他们一样,每天打开电视或网络,第一件事就是看南印度洋和其他地方最新的搜寻消息,祈祷他们平安。但希望归希望,随着失联客机失联时间的一天天延长,飞机上乘客生还的希望是越来越渺茫。怀着悲痛的心情,我们还是要回到现实中来。怎样对失联客机乘客家属进行法律救助,从心灵上给他们以安慰、从物质上给他们以补偿可能就要逐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考虑再三,决定写下这篇文章,也算对失联客机乘客家属的一点帮助与慰籍。 第一、关于本案司法管辖问题。 本案明显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本案在国际上都具有重大影响,当然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确定管辖和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对侵权案件的属地管辖并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本案的级别管辖肯定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但地域管辖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按照方便诉讼、有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意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选择马航客机乘客家属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也方便诉讼,比较适宜。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马航客机乘客家属也可以选择马来西亚吉隆坡地方法院进行起诉。但我们认为,马航客机中方乘客家属到异国他乡进行赔偿诉讼,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存在很多的不便,诉讼成本也会明显增大。因此,我们不建议马航客机中方乘客家属到外国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第二、关于本案审判适用法律问题。 (一)程序方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程序当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即便是从感情方面,MH370号航班上的中国乘客家属不愿意这么做,但如果要想得到司法救济可能首先也必须要这么去做--先宣告MH370号航班上自己亲人死亡。因为只有从法律上认定自己亲人死亡,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侵权的事实才能在法律上“存在”,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也才会为下面的诉讼创造前提条件。否则,就不会引起下面的司法救济诉讼。也就是说,从程序上要进行两个诉讼:第一,申请法院宣告MH370号航班上自己亲人死亡;第二,在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后,再提起第二个要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因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住址为马来西亚吉隆坡,故向其送达起诉书的期限要长于国内送达期限。 2.原告的起诉书送达被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后,其提出答辩的期限为三十日,而不是国内答辩的十五日。 3.审理期限,一审不受在六个月内结案的限制;二审不受在三个月内结案的限制。 (二)实体方面。 1.适用法律的选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之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本案中,对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MH370号航班上的中国乘客实施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是哪里呢?这是一个比较难以确定的问题。根据法理上关于国土延伸的有关理论,MH370号航班在飞离马来西亚领空之后,其内部应当属于马来西亚领土的延伸。因为如果MH370号航班最终无法找到、黑匣子无法找到、失联成谜,那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就成了问题。当然如果存在侵权行为实施地,肯定就在飞机上,即侵权行为地为马来西亚国;如果MH370号航班上中国乘客在飞机上就受到了伤害,那么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可以认定为马来西亚国。但如果乘客在飞机上并没有受到侵害,只是由于某种非人为的原因飞到南印度洋或其他国家领土坠毁时受到了实际侵害,那么侵权结果发生地就是飞机坠毁地所属国。也说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马来西亚国的法律或飞机坠毁地国的法律。具体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处理本案应当是受理案件的我国的人民法院如何选择的问题;当然我们建议选择最能保护我国失联客机乘客家属权益的相关国家法律规定。 2.获取相关法律规定的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之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比较方便地了解到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查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对我们更为有利;从而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律提出适用法律的建议和意见;当然,如果适用外国法律与适用中国法律差别不大的,适用中国法律成本要低一些,建议适用中国法律。 第三、关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失联客机乘客家属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待判决生效后,如果认为自己到马来西亚吉隆坡地方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更方便的,可以直接向吉隆坡地方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但一般来说,我国公民凭借一己之力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异国他乡请求当地法院承认和执行存在诸多不便。因此,选择“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是比例合理的选择。 考虑到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号航班失联造成众多乘客失踪,这些诉讼属于同一种类,也可以考虑采用集团诉讼的形式选择一个最为便利的我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司法程序;进行涉外司法诉讼,很可能会涉及到诸多的外国法律适用问题,相对于非涉外诉讼有一定难度、诉讼也更为专业,因此也可以考虑共同委托一个专业的涉外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这样虽会增加一点诉讼成本,但会为乘客家属提供更多便利。 第四、最后的说明。 虽然我谈了这么多对MH370号航班中国乘客亲属的法律救助程序和策略,但我们始终认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从来都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选择。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号航班失联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我国国家领导人也十分关心MH370号航班乘客的安危与后续搜救工作,我们国家与其他友好国家先后投入了数十艘舰船和数十架飞机、采用最先进的技术进行昼夜不间断地搜索,投入这么大的人力、物力,长时间搜救,这足以说明我们国家对这次马航客机失联事故空前重视、对机上我国乘客安危的无限牵挂。 马来西亚与我国具有很好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马来西亚是东南亚诸国里第一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马来西亚与我国经贸来往频繁,双方提供两国人民互访便利越来越多,马来西亚坚定承认一个中国,现在已经开始互相承认对方大学文凭。鉴于这一背景,在两国的共同努力下,相信马航客机事故善后事宜通过司法以外的途径得到妥善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也考虑到3月上旬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母公司)公布了最新业绩情况,其2013年亏损11.7亿林吉特(近3.6亿美元),2012年亏损4.32亿林吉特,2011年该公司亏损25.2亿林吉特,为史上最大规模亏损。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失联客机所属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经营状况并不好、MH370号航班失联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巨大的,其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履行对失联乘客亲属的赔偿责任不得不使人担心,失联客机乘客家属的赔偿得到妥善解决、赔偿资金到位、落到实处也许是一个比较曲折和漫长的过程。 再次祈祷MH370号航班上的中国乘客还能够安全地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希望他们平安归来,关注这起航空事故善后事宜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作者单位: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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