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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遇车祸轧死自己 死者家属起诉获赔50万
发布时间:2014-04-22 15:06:51


    本网讯(郭小生 段志超)  在国道施工路段,一司机驾驶货车超载超速向前行驶,不料在通过隆起的土梁时发生侧翻,导致司机被甩出车外,遭遇车轮碾压当场死亡。围绕“司机被自己驾驶的汽车轧死,车主、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这个核心问题,受害人家属“以一敌三”,打了一场“艰苦卓绝”的维权战争。那么,司机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从中厘清了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3年1月14日深夜,货车司机张东风按照车主赵志宏的指派,驾驶装满煤炭的重型半挂货车,欲从陕西境内返回河南登封。凌晨3时许,当张东风驾驶超载货车(核载34吨,实载38.82吨)沿108国道由北向南超速行驶(限速40千米/小时,实际车速58千米/小时)通过一个隆起土梁时,车辆发生侧滑失控,驾驶室前翻,张东风被甩出车外并被该车挂车左后轮碾轧致死。事发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事故系张东风超载超速、轻视行车安全所致。

    张东风的意外死亡,给这个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年逾七旬的父母、正值中年的妻子和尚在上学的一双儿女失去了依靠,一家人的痛苦不言而喻。在此情况下,张东风的妻子李玉芳多次找到车主赵志宏,要求其赔偿给她家造成的各种损失,但被赵志宏拒绝。赵志宏的理由很简单:“我的车辆挂靠在通达公司名下,也购买了保险,所以这件事与通达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都有关联,不能全赖在我的头上”。

    向车主索赔难以奏效,李玉芳便带领公公婆婆以及一双儿女,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赵志宏、通达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一并告到登封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张东风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属于第三者?能否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得到赔偿?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判断受害人属于“第三方”还是“本车人员”,应以该人在事故发生的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本案中,受害人张东风系被保险车辆之上的司机,但由于该车在行驶中突然翻车,张东风被甩出车外,就在一瞬间,张东风脱离了该车车体,其身份也发生了转换,即由车上人员转化车下人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显示,张东风甩出车外并被该车挂车左后轮碾轧致死。可见,张东风死亡事故的发生不是在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之下。据此,该交通事故责任应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玉芳等人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玉芳等人各项损失计271604.97元,共计491604.97元;判决被告赵志宏赔偿原告李玉芳等人各项损失计10178.33元,被告郑州通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此项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就张东风是否属于“第三方”存在争议。但由于交强险合同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在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并形成各自看法和解释时,应适用对合同制定者“不利解释”规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承办法官指出,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均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角色变化,而成为交强险赔偿的“第三者”,根据《保险法》第27条规定,除非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能不承担赔偿。本案中,受害人系被甩出车外而发生死亡事故,符合交强险赔偿中“第三者”条件,法律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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