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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散发臭味 邻近居民告环境污染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4-28 08:53:12


    本网讯(郭小生 段志超)  因难以承受养猪场的恶臭“入侵”,一村民愤而向猪场老板发起挑战,状告其污染环境。2014年4月2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晓峰的诉讼请求。

    早在2000年初,登封市某村村民王大江、王宇顺和王飞扬联手在他们承包的责任田内建成了一个蔬菜大棚,成为村里的致富项目之一,受到了相关部门的表彰。后因同行业“异军突起”,如果再继续种植蔬菜极有亏本可能。在此情况下,王大江等人经过商议,便于2010年将蔬菜大棚改建为养猪场。谁想这样一来,却让距离养猪场不足30米的村民李晓峰一家“遭了秧”。每到夏季,邻近养猪场散发出的恶臭气味扑面而来,让人难以承受。更有甚者,还要天天面对“苍蝇满院飞”的境遇。为此,李晓峰不得不自费购买农药,沾蝇纸等灭蝇物品,提升“健康指数”。

    在多次要求养猪场老板王大江等人“纠正错误”未果的情况下,2014年1月,李晓峰一纸诉状将王大江、王宇顺和王飞扬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拆除养猪场,赔偿原告灭蚊蝇造成的经济损失740元。

    对此,养猪场老板王大江等3人则辩称:我们建大棚在前,原告建房在后,此事不应该由我们担责。更为重要的是,在养猪过程中,我们每天都会对猪的粪便进行清理,同时还天天做到消杀灭蝇,并且三家都吃住在养猪场内,没有出现过身体不适状况。故原告诉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规定侵权赔偿的要件,应具备损害事实、存在过错与违法行为,以及损害结果与过错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必须同时存在以上要件,才能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虽有证据证明有损害事实,但被告有无过错与违法行为,以及损害结果与过错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原告提交有环保、畜牧、卫生部门的处罚或相关部门证据的鉴定。因原告没有提交这些证据,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在民事案件中,证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对每一个公民来说,要想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找证据显得非常重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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