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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属起纠纷 原告诉至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3-27 10:46:20
本网讯(罗泽志) 有人常说,牙齿和舌头都有相碰时。原告闻成富与被告陈礼宽本是邻居,就因为共用通道畅通关系发生了纠纷。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闻成富与被告陈礼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实为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闻成富起诉。 原告闻成富与与被告陈礼宽系相邻关系,双方房屋座落于鲁甸县文屏镇东后街984与985号,两家房屋中间相隔2.23米宽的通道。2013年10月,陈礼宽将自己老房推倒重新盖起了三层高的钢筋混凝土砖墙平房,从二层板面起,陈礼宽将板面向相邻通道延伸了一米,闻成富没有什么。陈礼宽的房屋建好后,将拆下的支木等杂物堆放于延伸一米的相邻通道下,影响了原告闻成富的出行,请求石桥社区村民委员会给予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陈礼宽认为自己堆放杂物的产权属于自己所有,没有侵占闻成富的土地使用权。闻成富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堆放杂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与被告共有,并要求被告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属不明,且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使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点评:本案名为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实为土地使用权属争议,诉争的土地权属问题依法应由行政机关予以确认,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同时《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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