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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云南白药不列明药品成份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4-04-24 10:01:25
本网讯(易晖 罗振宇) 近日,备受关注的云南白药案一审宣判,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秋林诉讼请求。 2012年,罗秋林分别从国内衡阳市百姓大药房、原告托朋友从香港森永大药房和委托朋友从美国购买了云南白药公司生产的同为国药准字Z53020798的云南白药各一瓶。经过比对,罗秋林发现国内销售的云南白药没有列明药物成份与含量说明。罗秋林认为云南白药公司不列明药品成份的做法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属于药品说明缺陷,也属于产品质量缺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云南白药公司应召回缺陷产品、衡阳市百姓大药房公司应停止销售缺陷产品。 云南白药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药品生产方没有按照该规定执行,是由药品管理局按照该项法律进行处罚,系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应按法定的程序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查处,对于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答复或查处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衡阳市百姓大药房认为,要求云南白药公司停止销售云南白药产品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罗秋林未能举证证明云南白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以“药品说明缺陷”即为产品质量缺陷的陈述与法相悖,故不予采纳。至于罗秋林其他诉讼请求中涉及的事项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者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限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故不作审查。最后,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罗秋林的诉讼请求判决。 法官后语: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等民事权利;在遭遇缺陷产品时,享有要求缺陷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秘密在解密之前的知悉范围应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对于处方已列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品种,在药品说明书中可不列明“成份”。 本案讼争的云南白药药品说明书及标签均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权行政机关的核准与备案,被告云南白药公司在药品说明书中不列明药品成份的做法符合法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国家保密与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白药的配方、工艺诀窍在1989年被定为国家绝密级项目保密,云南白药系列产品(云南白药、云南白药酊、云南白药膏)的配方工艺质量标准在2006年被确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秘密在解密之前的知悉范围应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在2006年6月22日发布的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的附件2即《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中,已明确载明对于处方已列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品种,以及获得中药一级保护的品种,在药品说明书中可不列明“成份”。 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面对国家秘密时负有容忍义务,原告罗秋林主张被告云南白药公司侵犯其知情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定。云南白药系列产品在境外市场销售过程中,其审批程序以及药品书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均依照销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法院不需审查,如确有与国内不同之处,亦仅为国家或地区间法律制度不同所致,原告罗秋林据此认为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遭受歧视系原告罗秋林的个人主观判断,同样于法无据,故不予认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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