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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建议存在五种突出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艳萍 武东升 发布时间:2014-04-24 13:45:32
司法建议活动作为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突破了原有司法只提供“事后救济”、解决纠纷的传统角色,而成为“社会的啄木鸟”,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全面了解司法建议的情况,笔者日前对近年来某法院发出的 15 份司法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结果发现目前司法建议存在五个突出问题,影响了司法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应引起上级关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程序不规范。经调查发现,2011年—2013年开封市某某法院发出的15 份司法建议,合议庭合议提出的有 2 份,占 12 %,业务庭室、研究室提请主管领导提出的有8份,占 52 %,审委会研究提出有 5 份,占 36 %,由此可以看到司法建议均缺乏一定的审批程序。 2、内容不充实。多数司法建议书内容简单,措施不具体,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从个案出发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较多,而就某一类案件提出系统性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较少。以开封市某某法院为例,2011年—2013年从个案出发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11份,占75%,就某一类案件提出系统性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仅有4份,占 25%。 3、格式不统一。由于司法建议书不像其他法律文书一样有严谨的格式,也不订入审理卷中,故制作人在拟写司法建议时比较随便,文号编写也不统一,或编案件号,或编专用号,还有的编成文件号。 4、管理不到位。司法建议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如何送达司法建议、受送单位范围和处理建议的反馈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发出多少司法建议,也缺乏具体统计。 5、考核指标不完善。司法建议虽然在实践中已得到人们的承认,但多数法院的工作评比没有涉及此项内容,或虽涉及但没有作为考评重要内容,法院每年的评先选优没有把开展司法建议情况列入考核内容。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建议活动中没有约束,不建议也不算失职,不影响工作成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数量。 二、对策建议 1、规范司法建议活动程序。司法建议应有审判法官或合议庭提出,由研究室审核把关,主管院领导签发,重大或深入调研形成的系统性司法建议,应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2、严把司法建议内容。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故建议内容要由专人审核、领导签发,增强其严肃性。 3、统一文书格式。司法建议书虽然比其他法律文书形式上较为灵活,但文书格式仍应统一。最高法院应在法律文书序列中制发统一格式。 4、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目前由各级法院研究室管理比较合适。建议书由研究室统一审核、登记、编号、印发、送达、归档,并负责督促建议对象反馈落实信息。 5、纳入司法统计指标。建议最高法院在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上设置司法建议指标,将各级法院司法建议情况计入司法统计指标,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既考评各类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又考评调研成果转化工作。同时将司法建议书副本装订入卷,作为部门和个人的考评依据,激发审判人员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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