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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借“问题车辆”致人一死一伤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4-14 11:24:51


    本网讯(席云平 彭静蓉)  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存在怠于审查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申诉人谢爱生收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谢爱生的再审申请。

    2012年1月24日,被告熊恒驾驶赣C1183小型专项作业车以60公里/时的速度往樟树市区方向行驶。由于天气较冷,车辆无暖气,前挡风玻璃已附有水雾气,视线不良,熊恒在前方十几米处发现有辆摩托车靠近公路中线左右摇摆时,采取措施不当,与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一死一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熊恒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赣C1183小型专项作业车的车主是谢爱生。发生事故时,熊恒系借用该车,且谢爱生出借时该车的空调系统已损坏。

    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肇事车辆的车主为被告谢爱生,其将该车借给被告熊恒使用时,该车的空调系统已损坏、存在安全隐患,且事故的发生与该安全隐患有关。谢爱生作为该车辆的所有人,未尽到安全管理、注意的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对五原告因其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五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由熊恒承担75%的赔偿责任、谢爱生承担25%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谢爱生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熊恒在接受交警部门的询问时称当天驾车行驶时车前挡风玻璃有雾,车内空调设备已坏,丧失扫雾功能,能见度只有十米左右。谢爱生将存在缺陷的车辆出借给熊恒使用,故对熊恒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爱生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仍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查,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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