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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实践中存“五难”问题
作者:徐双桂   发布时间:2014-04-15 09:41:37


    为进一步解决全国法院面临的执行难问题,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出台已三年有余,但在执行实践中,笔者经调研发现,执行法官很少运用该项执行措施,而且未收到实际执行效果,使《规定》的设置形同虚设。经分析,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执行实践实施中存在以下五方面的困难:

    一是高消费行为界定难。在《规定》中列举了乘坐交通工具、住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高档装修等8种高消费行为和其他高消费行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行为亦不断丰富和多样化,《规定》中列举的8种高消费行为远远难以囊括,而其他高消费行为因为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致使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高消费行为难以界定。

    二是高消费标准界定难。在执行过程中的高消费标准难以界定,“高消费”的标准如何界定,以多少金额为界定标准,而且在不同的地区,消费水平均有不同,有的消费行为在东部发达地区是低消费行为,而在西部落后地区则是高消费行为,由于《规定》对高消费的表述得较为抽象,致使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高消费标准难以界定。

    三是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监督难。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的监督主要源于申请执行人和法院的监督,法院由于工作多、精力有限,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监督不足,申请执行人由于个人力量不足,难以每天跟踪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社会公众则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被执行人的消费场所因为社会各界对其是否协助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难以监督到位,往往更不会去监督举报,致使高消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监督到位。

    四是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配合难。对高消费行为涉及到的协助执行单位非常多,除了土地、银行、工商、边境、金融等单位外,还涉及到众多的消费场所,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有些部门和单位的协助执行手续繁琐,另一方面有些消费场所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拒绝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在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配合难。

    五是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取证难。有些被执行人“异地高消费”的行为难以取证,因各种原因,被执行人经常在异地居住或出差,他们在异地进行高消费的行为,法院难以取证;有些被执行人结帮消费的行为难以取证,有些被执行人在酒店、娱乐等场所进行“结帮高消费”时,当法院按到举报赶去调查时,他们往往会说是朋友请客等,法院难以调取到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证据;另外很多消费行为都是现金消费,而且完成交易的时间极短,法院难以取证。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解释中对高消费行为和高消费标准作出具体详细的解释,以利于执行实践的具体操作。

    二是利用各种社会媒体,将“限高令”广泛宣传,向社会公告,让公众知晓,提高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监督意识。

    三是加强社会公众的举报监督力度。通过法律宣传等手段,让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对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举报的意识。并可通过设立举报奖励等措施,增强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热情。

    四是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消费场所的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流,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不断完善“限高令”的实施。建立执行协作网络,强化监督机制,同时对拒不协助执行法院“限高令”的单位充分运用《民诉法》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制裁,使高消费场所不敢接受老赖的高消费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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