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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醉驾摩托车撞行人构成危险驾驶获刑
发布时间:2014-04-24 11:07:11


    本网讯(廖长春)  4月22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叶永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1月4日晚8点半左右,被告人叶永平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泰宁县城关金湖西路往杉城镇吕家坊方向行驶,行至金湖西路电力公司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同向正常行走的行人。经检测,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叶永平赔偿被害人2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永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叶永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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