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朋友调戏女服务员被扣 三同伙持刀抢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17 11:01:46


    本网讯(刘媛 刘国华)  朋友在酒吧门口调戏女服务员时一人被对方老公抓住一人逃走,后逃走的人纠集同伙前去抢人。2014年3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邹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周兵、邬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邹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长山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340.57元。

    2013年5月2日晚20时30分许,在南昌市一酒吧门口,阙鹏(另案处理)、熊焘因对酒吧服务员郭梅挑逗而引起郭梅的不满,郭梅将上述遭遇告知了同在酒吧工作的丈夫徐飞,徐飞非常生气,便与同事一道去找阙鹏、熊焘。阙鹏见状趁机逃离,熊焘被徐飞等人围住,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徐飞被熊焘用刀具划伤。之后,熊焘被酒吧工作人员控制,并遭到徐飞等人的殴打。酒吧老板的朋友涂辉得知情况后,便让熊焘打电话给已逃走的阙鹏,让阙鹏过来谈赔偿的问题。

    当阙鹏得知熊焘被对方抓住扣留后,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周兵及曹勇等人(均另案处理),要他们去帮忙打架把熊焘抢出来,被告人周兵等人均表示同意,后又纠集了被告人邹伟、邬骏等人,邬骏还叫上与其正在一块上网的同乡一同前往。

    被告人邹伟、周兵、邬骏与阙鹏等十余人聚集后,阙鹏在一五金店购买了十几把菜刀,给每人分发了一把,尔后分乘三辆轿车一同前往上述酒吧。当晚21时40分许,上述人员驾乘三辆轿车来到湖滨南路上的糖果酒吧门口,徐飞等人得知对方都带了刀等凶器,便也预备好了钢管、西瓜刀等,放置在酒吧附近的草丛中,准备与对方打斗用。当涂辉与阙鹏等人进行交涉时,被告人邹伟、周兵、邬骏等人从汽车中冲出来持刀与对方人员进行打斗,打斗中,酒吧工作人员曾平肩部被被告人邹伟持刀砍伤,涂辉背部及路过此地的万长山头部均不同程度被对方人员持刀砍伤。

    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万长山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被害人曾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害人涂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邹伟、周兵、邬骏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归案后对所犯事实均予以如实供述。

    另查明:被告人周兵家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长山各项损失人民币29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平各项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辉各项损失人民币18000元,由被告人邬骏的家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长山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平、涂辉各项损失共人民币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长山、曾平、涂辉明确表示对被告人周兵、邬骏予以谅解,并分别撤回了对被告人周兵、邬骏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伟、周兵、邬骏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及社会公德,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加持械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邹伟、周兵、邬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兵、邬骏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原告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依据有效证据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不在本案诉讼范围,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兵、邬骏已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应计入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限额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