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蒋德春) 3月7日,一起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审结。被告人许明光为宴请朋友去菜市场购买几十只野生动物不料却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许明光在北海市南珠市场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野生鸟类冻体32只,其中6只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鸮类,其后将上述鸟类冻体存放在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的某餐馆冰柜内时被查获。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许明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明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以自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鸮类冻体6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许明光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因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明光非法收购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不予认定。被告人许明光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诉讼过程中主动交纳了罚金8000元,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当事人主观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