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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孝,路到底还有多远?
作者:欧阳九林 周灿 发布时间:2014-04-15 11:02:52
孤独无助、无人赡养、抑郁自杀……在快速到来的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状况频出,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守住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底线,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子女的赡养义务;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已正式实施,但孝心入法,是慰藉老人的一剂良药还是一纸空文,尚需实践的检验;以法治孝的路到底有多远,还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案例回放 全国首例精神赡养案宣判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生效当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赡养案,并判令当事子女必须每两月回家一次看望老人,同时法官告诫拒不履行将面临拘留。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是一位77岁高龄的老人,被告是其女儿、女婿。今年4月,因女儿不管老人吃住,不来看望慰问,老人便将女儿、女婿告到了法院。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该案一直无法判决。 7月1日,北塘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老人的诉请,规定其女儿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看望。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告诫老人的女儿、女婿,如拒不履行看望义务,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其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条文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我是你“亲妈”,为何不养我? 1966年,柳州市民梁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时,其女儿小王还未满一周岁,小王一直跟随父亲生活长大成人,直到其大学毕业分配工作后才认识梁女士。由于梁女士现已年迈,又没有收入,遂要求小王支付赡养费。小王以父亲去世,无法确定梁阿婆是否是其亲母且其从未尽过“母亲”的抚养义务为由,一直拒付赡养费。无奈,阿婆只能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时代原因,梁阿婆虽未能提供与小王系母女关系的证据,但在审理过程中,阿婆申请作亲子鉴定,法院也告知了小王如不配合做鉴定的法律后果,但小王在鉴定过程中仍未能配合,致使鉴定无法完成,故法院推定原告与被告母女关系成立。另外,即便小王在其父母离婚后,系其父亲抚养成人,也不能就此免除其赡养母亲的义务。且原告现已年老,又没有收入来源,小王对于母亲更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结合小王的实际情况,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小王每月支付梁阿婆赡养费3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房屋赠儿子 却换不到“养儿防老”的“定心丸” 2013年8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赡养纠纷案,原告阿英婆已年满86岁,被告阿海则是原告的长子。2012年12月3日,阿英婆将属于其名下房屋的部分产权赠送给阿海,阿海也出具书面承诺愿意照顾阿英婆后半生的吃、住及看病,如需要可以请人照顾。可房屋过户后,阿海却没有如约好好赡养母亲,阿英婆只好出去跟随小儿子阿柳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阿英婆将其名下房屋的部分产权赠送给了阿海,阿海更应按承诺好好照顾母亲,综合考虑被告及其他子女的经济情况、支付能力及原告的实际需要,判令阿海每月支付阿英婆赡养费3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法官说法,“以法治孝”更多的是警示提醒 在中国长久的传统中,对于子女而言,一旦被扣上“不孝”的帽子,难免在乡邻中抬不起头;对父母而言,子不教父之过,子女长大不孝,做家长的也免不了有责任。现实中,子女与父母的矛盾却往往超出了上述需要“容忍”的理由,其实“以法治孝”并非老人本意,它折射出的是老人的无奈和子女亲情的缺失。 “我们希望这样的判决越来越少,因为涉及亲情的纠纷还是回归道德层面调整为好。一个判决囊括不了所有的内容,此类判决更主要的还是依靠子女们发自内心的孝顺,所以并不希望孝心被法律所‘绑架’”。这是承办此类案件法官们的共同心声。 诚然,“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但是,不应忘记,“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法律与道德从来不是完全割裂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将某些道德要求写进法律条文是世界各国在立法时的一种普遍做法。“以法治孝 ”对于重建孝道仍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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