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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现实问题及对策
作者:胡小阳 郑志勇   发布时间:2014-03-17 14:58:22


    【摘要】:我国是一个有着“尊老爱幼”优良传统的国家,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老龄化问题”和“空巢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一举措充分的从实际情况考虑到了老年人遇到的问题,体现了我国立法的细致入微,一定意义上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深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新法虽好,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许多现实问题。

    从法律效果上看“常回家看看”实施难

    (一)是否违反“常回家看看”难下定论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注重了对老年人的保护,但是“常回家看看”条文规定的实践性究竟有多大呢?

    1.该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能忽视和冷落老年人。在实际判定过程中,怎么样去界定“关心精神需求”、“不忽视、冷落”这几个主观词汇的定义,即使能界定,衡量该规定量的标准又是什么?

    2.该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的“常”如何定义,多少次才是“常”?“问候”又是怎么样去“问候”?这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都是难以盖棺定论的。

    3.从证据采集的角度上来看,此法更多的是针对家庭问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现实生活中无法从实质上去考察家庭成员到底有没有忽视冷落老年人,证据收集难度大。唯一从“证人”证据上着手也因为这涉及到家庭矛盾而使得不愿出庭作证。

    (二)相关法律配套体系不健全无法保证“常回家看看”

    家庭成员要实施“常回家看看”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但是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大量的“流动人口”,国家除了对法定节假日有明文规定外,没有任何法律确认了劳动者有多少探亲假,甚至除了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有探亲假外,其他地方对“探亲假”规定是一个空白。在社会竞争激烈的今天,作为远在外边务工的家庭成员,根本在客观上没有相应的时间去“常回家看看”。在密切联系的社会生活中,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只从某部法律去规定某些条文只能把它束之高阁。

    (三)执行“常回家看看”案件的可操作性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审判中对“常回家看看”做出了判定,但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为对案件执行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标的,而且这种案件的执行更多的是潜移默化的,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当判决子女定期探视,如果不自觉履行,难道你能去外省把他强制押回来吗?这样的执行成本,要如何承担?这既加大了执行成本,又无法取得实质性效果。

    总之,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违反此规定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在该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制裁如该法律所述的违法行为时,在把握的尺度、追责的细则等方面,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

从社会效果上看“常回家看看”操作难

    (一)家庭成员履行“常回家看看”成本负担大

    劳务人口主要是从经济落后的地方往经济发达的地方流动,因此“老龄化”和“空巢”最突出的地区应该是一些落后的地方,该地区原有的家庭人员收入相对较少,“常回家看看”必然会损耗其大量的经济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做到“常回家看看”不仅家庭成员不能接受,就是老年人也无法完全同意子女损耗大量的劳动收入来成全其“精神需求”没有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精神需求”不就是空中楼阁么?

    (二)传统的家族亲情观念使“常回家看看”案件操作难

    根据中国固有的思维观念,家庭老年人对自己的子女的关爱远远超越了对子女的要求,尤其是要与子女对簿公堂的时候,老年人更加不愿意去追究子女的责任。同时,“常回家看看”在传统的观念里这是属于道德层面的,如果用法律去约束,即使子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是从形式上的,根本无法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这也就违背了该条文的立法精神了。看父母,除了回家去看,更要带真心去看,这种单纯的法律义务会发生很多不可愈合的家庭裂缝。

    要解决以上几种“常回家看看”司法实践操作性难的实际问题,笔者有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强相关的法律配套体系建设

    法律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要实现“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文的操作性,一方面,我们应该在立法过程中对该条文制定一个明文的标准,对履行义务人的尺度、追责等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另一方面,要实现“常回家看看”的可操作性,我们还应该对有关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如为劳动者的“常回家看看”所需的时间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建立同步实施的法律体系,对继承法进行相应的完善,对“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从继承财产方面来约束他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使“常回家看看”成为可能。

    (二)政府应为“常回家看看”提供良好的环境

    作为行政机关,其功能就是服务社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因此,要解决“老龄化”和“空巢”的社会问题,行政机关应该一方面引导企业鼓励员工“常回家看看”,给予那些为员工创造条件的企业一定得政策性奖励,另一方面,应该完善当地的创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口,从而让外出务工人员在自己的家乡工作,这样就为“常回家看看”提供了一个客观的条件。

    (三)法律和道德舆论相结合,加强宣传力度和引导作用。

    “常回家看看”虽然上升到法律问题,但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更是一个道德问题,我们对此应该更多的从道德层面去约束子女的行为,引导其真正能“回家看看”,这就需要加大我们的社会监督力量,用社会舆论倡导“常回家看看”同时,应该对社会,尤其是偏远落后地区进行有效的“常回家看看”宣传,让他们意识到对父母关爱不仅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用情理法去引导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才适应了我国的国情,从而真正从心理上对老年人进行了安抚。

    结语

    “常回家看看”入法体现了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生问题的重视,为关爱老年人精神需求具有深厚的指导意义,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该规定现实存在的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应该通过法律与社会逐步构建一个完善的综合体系,未来我们才可以真正的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美好社会。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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