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继母老来无人养 两子女被判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4-03-25 10:04:45


    本网讯(樊宝刚)  《初学记·鸟赋》里有云:“雏既壮而能飞兮,乃衔食而反哺”,现在多用来比喻子女孝养父母,鸟尚能如此,何况人乎?本案中两被告以不是生母为由拒绝赡养自己的继母既违反了法律,也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周迪喜和被告周云喜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倪莲英赡养费15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倪莲英系余江县高公寨人,于1961年和钱桂福结婚,钱桂福属二婚,婚前已有两个孩子,即被告周迪喜和周云喜。二人婚后考虑到家境贫寒,无法抚养更多的孩子,便没有再生育。两年前钱桂福去世,倪莲英断了生活来源,自己又是一个人生活,无依无靠,日子过得紧巴巴,难以维持,找到被告周迪喜和周云喜,两被告却拒绝赡养倪莲英。

    2013年的11月份,无奈之下的倪莲英来到余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两被告,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律上拟制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同亲生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一样,原告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