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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拘禁殴打他人讨医药费被判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4-04-04 14:30:59


    本网讯(何徽)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宾付仁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8月5日17时许,高丽宏(在逃)的儿子李白波在浦北县北通镇某村委被一男青年打伤,而张杨的狗被一帮男青年打伤,张杨怀疑是被害人刘君健、刘君明、刘君尚打他的狗,便将三人拦截在某村委附近的公路边,随后被告人宾付仁和高丽宏、刘浩(在逃)等人赶到了现场。在确认三被害人不是打人、打狗者后,被告人宾付仁伙同高丽宏、刘浩等人仍以三被害人与打人者相识为由,强行将三被害人带回到某村委会。在某村委会,被告人宾付仁和高丽宏、刘浩、张杨、龚有军和村中数十人将三被害人围住并质问打人者是谁,三被害人说不认识,被告人宾付仁和刘浩等人便对三被害人动手实施殴打。

    天黑后(当晚19时许),被告人宾付仁和刘浩决定将三被害人带回高联村的地院处继续质问,围观的村民纷纷指责三被害人为什么打人,被告人宾付仁和刘浩等人在该处对三名被害人又实施了殴打。后来,三被害人的家属来到,宾付仁和高丽宏、刘浩等人要求三名被害人的家属交10000元钱做医疗费才同意放人。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在被害人的家属交了10000元钱给刘浩后才得以离开。刘浩将10000元钱交给了高丽宏,而高丽宏怕负法律责任,于2013年8月7日将该10000元钱交给村委干部保管。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10000元扣押,被害人的家属领取了其中的6667元。

    案发后,被告人宾付仁于2013年9月1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又逃跑到广东打工,于2013年12月1日被广东省江门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宾付仁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宾付仁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宾付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开庭审理时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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