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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商家加工鱼丸添加硼砂被查获缓刑罚三万
发布时间:2014-04-11 08:40:37
本网讯(韦永基 黄亮) 蒙山县的陈昌福加工鱼丸熟食在广西平果县马头市场销售,因掺入硼砂被查处。近日,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昌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昌福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生产、销售鱼丸的相关活动。 2007年以来,被告人陈昌福租赁平果县马头镇建民路二巷159号房屋居住并进行鱼丸加工,然后在平果县马头市场熟食行销售。陈昌福在明知硼砂是不能食用的化工原料情况下,但为提升其鱼丸的增筋及色泽等外观,仍决定在鱼丸中添加适量硼砂。随后,陈昌福到南宁市某专营化工原料店购买了50公斤硼砂,在生产鱼丸过程中,陈昌福按每12.5公斤鱼料加入30克硼砂的比例将硼砂添加到鱼丸中,之后拿到市场销售。自2007年起至案发时止,陈昌福生产、销售添加硼砂的鱼丸共一万公斤。 2013年初,平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昌福经营的摊位进行食品快速抽检工作,发现其硼砂超标,遂对其经营的鱼丸实施抽样检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果是每1千克鱼丸中含有2889毫克的硼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平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陈昌福涉嫌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昌福在其生产、销售的鱼丸中掺入硼砂,违反了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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