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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有毒原料生产无根豆芽 二被告人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4-09 09:34:30


    本网讯(梁天元)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密山地区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并于2014年3月27日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二被告人吕丽红、胡林木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0年起,被告人吕丽红、胡林木在自己家中用购进的豆芽生产豆芽,二人为生产无根豆芽,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素,并将生产出的无根豆芽以每斤1.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经检验,吕丽红、胡林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6-苄基腺嘌呤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严禁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产品,长期食用含有该激素的食品可对人体的生理机能和内分泌系统造成损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丽红、胡林木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根素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服判悉法,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我国民生问题中十分严峻的一块。为此,《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力度加大。广大民众不要因为利益的驱动,而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最后只会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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