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5岁中专生为女友将“情敌”捅成重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4-10 10:10:09
本网讯(兰珊) 见他人搭讪与自己的女友网聊,职业中专15岁在校男生醋意大发,“冲冠一怒为红颜”,在网上辱骂“插足第三者”之余,还留下联系方式约斗,将“情敌”一刀捅成重伤,结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为自己不能冷静理性处理感情问题付出了代价。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大明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出生的被告人大明系该县某村人,职业中专学生。去年10月15日,大明因不满被害人小程与其女朋友聊天一事,在网上留言辱骂小程,并留下自己的学校、宿舍等信息示威。当日12时许,不服气的小程与朋友“二江”一起到大明所在的某职业中专校舍内找其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后大明的舍友阿潇、阿飞等人加入殴斗。殴斗中,急眼的大明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向小程的腹部捅刺,致小程大肠、肠系膜、大网膜均破裂,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次日,根据受害人亲属报警,警方将凶手大明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大明的家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小程的谅解。今年3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在开庭时未满18周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大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大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大明系初犯、偶犯,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大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