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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电费起争执 男子致人重伤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4-09 16:27:23
本网讯(徐双桂 张丽) 因10元电费而引起争执,进而大打出手,致人重伤。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小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2008年8月13日,被害人杨某到供电站交电费,被告人陈小建告知被害人尚未交3月份的10元电费,被害人则称已交,二人为此事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将被告人的鼻子打出了血,后被在场人拉开。被告人回到供电站内清洗鼻血,随后在一楼的工具间里拿了一根钢管走到门口朝被害人的头部打去,致被害人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已全部承担被害人医疗费32000元,并已赔偿被害人其他损失共147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到芦村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引发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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