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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征地拆迁难题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锡怀   发布时间:2014-04-08 13:21:04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成了稀缺资源,以至于被拆迁人不惜以生命为代价进行反抗,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上演着无休止的博弈和对抗。社会对施暴者无论是放纵或是谴责,都无法阻止下一次暴力事件的出现,也无法减轻相对弱势的被拆迁人所受到的伤害,即使偶尔对施暴者处以刑罚,由于不具备代表性和反复适用性,也无法成为我们法治的标本。所以,只有充分做好征地拆迁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服务水平,规范完善征地拆迁法律程序,营造良好的征地拆迁氛围,才能使征地拆迁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一、当前征地拆迁凸显的几个问题

    (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未及时足额发放。《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人口安置补助费,每人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物价的不断上涨,特别是和大幅度提高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相比,征地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特别是年龄在30岁至50岁的女性,40至60岁的男性,因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格,自身再就业能力差,又正是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的阶段,家庭负担特别沉重,农民左右衡量后,看到了眼前以及以后的利益,所以许多农民上访,反对征地。另外,政府未按承诺兑付补偿款现象的发生,造成拆迁户不满,导致农民不敢轻易相信政府。这也是政府征地遭到农民阻挠的一大原因。

     (二)期望值过高,将征收补偿作为发家致富的工具。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有的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谋利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一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三)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层村委会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其处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规定不能享有分配权,有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享有分配权,也有规定享有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挑拨是非,煽动闹事,阻碍征地拆迁。

    (四)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返贫的风险与日俱增。

    (五)在征地拆迁中,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然而,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就随意在房子上写上很大的“拆”字,甚至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又如,有的工作人员把思想暂时不通的拆迁户称为“刁民”,把确有困难的群众称为“钉子户”;再如,有的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完全是走形式,不愿意听取村民反馈意见,也不愿意过多地向村民做说服解释工作,等等。这些都为矛盾的产生和升级埋下了隐患。

    (六)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

    (七)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和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二、破解征地拆迁难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首先,在征地拆迁工作正式启动前,应召开动员大会,以统一思想,动员各个方面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时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使征地拆迁政策家喻户晓,力争让更多的人理解、支持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力争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实施征地拆迁之前,要把政策法规向群众进行反复的宣传解释,利用政府网站、宣传栏、宣传标语、宣传车、和印发资料、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面对面的做好群众工作,向群众详细讲解征地工作中涉及的拆迁、补偿、社会保障、住房安置等相关政策,让广大群众对征地拆迁工作进一步得到详细的了解,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对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予以维护,对合情合理但不一定符合政策的要求,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给予妥善处理,用足用活政策,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征地拆迁工作氛围。

    (二)前期工作准备到位。一是做细调查工作。对土地类别、房屋面积、青苗品种规格以及受征人等相关情况调查清楚,登记造册。对被征地拆迁户做到“四个弄清”,即弄清家庭状况、弄清思想状态、弄清住房情况、弄清人际关系。二是细化工作预案。要加强对征拆工作人员政策、法规及理论学习培训,组织学习外地先进经验。要加强资金调度,工作启动前储备足够的补偿资金,确保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后,及时兑现补偿金,避免发生二次征用等问题。三是要完善工作网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村(居)为主,村(居)组配合”的总原则,将任务层层分解,做到分工负责,分片包干,逐步形成了村居组三级齐抓共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征地拆迁管控网络,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行阳光征拆。全面公开征地拆迁的政策、程序和补偿标准等,实行标准化管理,全程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即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拆迁补偿调查登记)。进行调查登记时,应将被征土地和被拆迁房屋绘制现状图或照相存档;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人口的数量等情况,应经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和调查人员签字后存档;集体与个人的调查登记和原始资料也要归档保存。同时,个人补偿费用要实行二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房屋合法面积(生产用房、违章面积和合法性认定依据)和补偿费用、家庭人口数(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独生子女)、室外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并照相存档。在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核后,应将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补偿费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组(社区)集中进行第一榜公示。征求被征地拆迁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意见后,再将个人所有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拆迁的所在村组(社区)进行第二榜公示;第二榜公示可以同时在相关部门网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与实际补偿数一致。二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四)完善被拆迁人权益保障机制。首先,应建立征地补偿金的定期调整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经济利益。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上涨水平,建立征地补偿金的定期调整机制,每1-2年对征地补偿金标准调整一次。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近几年房价大幅上涨的实际情况;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调整过程中,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尽可能地提高农民的补偿收入。同时,要积极解决好同一区域同类地段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尽可能地缩小相邻地区的补偿差距,减少征地补偿中的矛盾。其次,要拓宽就业渠道,增加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就业机会。政府应积极组织被征地拆迁群众参加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通过与各企业建立用工动态管理台帐,详细掌握企业的人员配置状况和用人需求情况,及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降低农民外出就业成本,减少农民盲目流动性。

    (五)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和遗留问题的解决。在拆迁工作的开展中,要全面摸清拆迁户家庭及社会关系,想方设法做通其家人及亲友的思想工作。对拆迁上的难点问题,工作不能简单、粗暴,要反复、耐心、细致的做群众工作,要登门入户宣传政策,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再有针对性的解决群众诉求。同时,要实行人性化拆迁、有情拆迁,要向拆迁户耐心宣讲拆迁政策,给予人性化关爱,并认真做好已签约户、已拆房户的回访慰问,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树立良好的拆迁口碑,让他们带动其他村民拆迁。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应成立清理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成员由联村干部、村(居)两委干部、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对征地拆迁中遗留问题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实行一户一档,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落实配套措施,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采取分管领导、联村干部包期限、包稳定、包安全、包解决措施,分期、分批逐步化解到位。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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