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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如何正确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思考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4-04 10:34:22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特殊的战争环境、农村环境和法律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由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在巡回审判实践中创造出的一种灵活实用的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最早是作为陕甘宁边区审判方式的一个范例被提出来的,是我国革命法制初创时期的一个先进典型,它主要有以下特点: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依法合理判决案件;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等。它的实质就是群众路线,他时时为了群众,并且处处依靠群众,亲赴争讼地点,让群众干部共同断案,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减轻了人民的讼累,深受群众欢迎。这一切,都是对党的群众路线的贯彻。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消除了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进一步推动了边区司法的民主化,丰富和发展了巡回审判制度。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这在近30年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是首次提出。而近年来,我国司法工作也提出“司法为民”的理念,从这些来看,马锡五审判方式今天仍然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贯彻了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尊重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坚持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视深入田间地头调查,注意和群众的交流,这样有利于及时获取第一手的资料,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公正判决。相对比而言,我们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目前我国法官大多不能深入群众,无法得到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对案件的了解主要限于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这样,从程序上来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就会影响法治的实现。二是法官在走访群众时讲排场,办案过程中接受当事人请吃,不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来判断案件情况。三是基于目前的业绩考核制度,一方面法官改变被动的立场去积极寻找案源,另一方面一个法官同时审理几个案件。这样导致很多法官没有精力去深入了解案情,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国家要在司法制度改革中予以重视,逐步完善司法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的公正判决;另一方面,从法官自身来讲,要克服困难,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尽量深入群众,深入了解案情,力求做到对手头的每个案件案情了然于胸。 二、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意见,符合社会科学发展规律 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正确理解。一方面,要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正如马锡五所说的:“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更厉害。”我们的司法工作只有获得了群众的支持,才能顺利地开展。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言:审理案件要注意民意。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审判中注意了解民意有利于更全面了解案情,公正裁判,使判决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但另一方面,我们要明确法律工作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并非人人都能胜任。马锡五也曾告诫:“群众不是法律专家,不熟练于侦查技术,他们的意见可能一时为犯罪者造成的假象所迷惑。所以不是无条件的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作根据,看其是否合乎客观真实的证据。”因此,所谓的民意并不一定正确,是不能直接作为判决依据的。 在此,我们有必要讨论舆论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当今社会,舆论工具多样,舆论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从近年许庭案件、清洁工“捡”金条案件等不难看出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对此,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只是强调司法独立,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妨借鉴西方的做法。在西方国家,陪审团的成员在案件审理期间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接受外界信息 ,其原因就在于防止那些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影响其正常的判断。而且 ,为了做到公平审判还有一条规定 ,就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向参加诉讼的一方施加压力以迫使他停止控拆或停止为自己辩护,或者迫使他以原来根本就没有准备接受的方式了结官司。 鉴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于舆论,我们要正确认识其两面性,一方面对于正确地、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社会舆论(包括民愤),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应当予以考虑 ;对于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社会舆论 ,即使再强烈也不能迁就。当然,在程序上也要有所限制。未有如此,才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正确继承和发扬。 三、重视证据对审判案件的关键作用 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重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的案件资料,这其中蕴含着浓厚的证据意识。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重视证据对断案的关键作用。他重证据 ,不轻信口供 ,审慎复核周定邦杀人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二是认真核实证据的真伪。这样的意识在今天仍然是司法工作者应该树立和增强的,这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意义深远。 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工作中,证据意识不够,在证据的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第一,证据的收集。在这项工作上,我们一直强调严禁刑讯逼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严禁刑迅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在审讯工作特别是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中普遍存在。从理论意义上来讲,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具体到证据,就要求证据本身真实,取得手段也要合法,否则不能采信。而我国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对法律公正价值的实现无疑是严重的威胁,近几年出现的佘祥林、赵作林案件就是教训。第二,证据的保全。目前对证据的保全措施还不够,特别是诉前保全,程序上比较复杂,实践中费时费力,不利于保全有利证据,甚至有的案件没有有力的证据。此外,在案件中对证据原件的保全不够,导致原件损坏影响证明力,甚至原件丢失等情况。 对于上述情况,一方面国家要不断完善证据使用规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则应该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树立证据意识,注重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正确审判。 四、注重调解,发扬“东方经验”积极意义不可否认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绝大多数案件以调解结案。这在抗日战争时期有着战略意义,是值得肯定的。而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调解的规定,则可以看作是对这种做法的肯定。同时,我们应该明确,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调解制度的继承要有所扬弃。一方面,调解在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的积极意义是不可否认的,而且是主要的。从法律定纷止争的意义上来看,不论以哪种方式结案,最终的目的都是寻求定纷止争的最佳方案,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及解决了纠纷,又不伤和气,当然最好不过了。这点在离婚案件、抚养、赡养等案件中表现得更明显。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当今法律的价值不只是追求公平公正,效率也是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如果一味地要求以调解结案,而不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不仅不能实现效率目标,最终影响公平公正的实现。 五、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意义 (一)揭示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民性本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根本要求,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宪政精神的必然要求,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长期的审判工作逐步总结出来的民事审判经验的升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人民性”,其精髓契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符合中国国情与现实。 (二)有助于法官职业素质的提高。目前法院民事审判人员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年轻化、知识化,法律专业化,但是这些同志对我国的传统审判经验缺乏继承,社会阅历较浅,对国情知之甚少,简单的依法判案往往导致许多案件社会效果不理想。因此,在现阶段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法官身体力行,加强传统审判经验的学习,走出法院去阅读社会国情,对我国今后的法制事业将大有裨益。 (三)有助于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人口分布极不平衡;中国又是一个情理国家,三千年的文化传统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文化,还有文化中蕴含的情理,情理之于中国人,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且常常是一种衡量正义的标尺。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偏远的农村,经济收入不高,出行不便、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推崇情理,甚至认为情理重于法律的群众来说,现代诉讼方式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成本化、复杂化的特点,让他们在司法面前害怕、陌生、疑惑、无所适从,从而疏远、不安、与不满。他们所需要的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需要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地方性知识、善于发挥个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而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能在纠纷解决中,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到农村社会底层,从而将法治与法律意识逐渐推广至每一个角落。因此,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除了吸收现代审判方式中的精华,同时在人民法院中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将会极大丰富和完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 六、如何正确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 (一)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 我们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一味在形式上模仿、复制,甚至简单的照搬照抄,而是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灵魂。马锡五在司法实践中,“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实行了一系列便利人民诉讼的好方法,他携卷下乡,亲赴出事地点,联系群众,就地办案,他审理案件,询问和气,耐心说服,不敷衍,不拖延,不拘形式,不怕麻烦,随时随地群众都可以找他拉话、告状。我们学习的是马锡五这种司法为民的思想和工作作风。灵活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优秀的审判方法。贯彻落实两便原则,另外“携卷调查”、“庭外处理”、“强调调解”的审判方法因其追求客观真实和实体处理上的公正,对一些文化水平和诉讼能力比较低的群众非常适用。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恰当行使释明权,在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中也可不拘于形式,可将新的诉讼模式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结合起来使用。这样可以避免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也可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走群众路线,注重调解的多元性多样性。 在办案过程中,要满腔热情地关心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使群众的意见和法律溶为一体。针对个案特点,将诉讼方法与其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在运作过程中借助道德、社会舆论、情理判断事实,协调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调解组织,说服当事人。既要合乎法律,又要为当地舆论所赞扬,既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也要得到案外群众的拥护。 结语 总而言之,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意义仍然是不可小觑的,它所贯彻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我们所提倡的“司法为民”理念是相吻合的,是在司法领域贯彻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因此,我们要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号召,取其精华,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国情,寻找适合的司法发展道路,推进司法改革的进行。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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