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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1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9年
发布时间:2014-03-31 10:37:12


    本网讯(付清波 高胜敏)  3月28日上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易元忠、易元红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主犯易元忠获刑19年,其余17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

    宜春中院经审理查明,自1991年以来,被告人易元忠纠集易元红、易长牙及社会闲散人员胡小文、巫绍春、吴小虎等人,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演变成一个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该犯罪组织盘踞在宜春西村、源仙台一带,利用组织的恶名或强势地位,通过暴力、威胁及串通投标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先后侵吞了西村安全煤矿及大量集体土地,同时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串通投标、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犯罪活动9起,致2人重伤甲级,2人轻伤,2人轻微伤,并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该组织团伙不仅积累了巨大财富,同时还不惜重金花在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上。如将西村安全煤矿等实业中的股权分配给其他组织成员;为实施违法犯罪提供经费;为组织成员作案后处理善后事宜等。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易元忠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百万元,罚金七百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易元红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易长牙、胡小文、胡楚军、易五生等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以相应罚金。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请求作出了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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