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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留守初中生多次合伙抢劫同学一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3-31 11:25:20


    本网讯(邵鑫)  五名留守少年均是初中在校学生,最大的刚满17岁而已,却因父母在外打工不能时刻监督、管教,为了“找点钱花”,就把歪脑经动在了同校的同学身上,结果就是自讨苦吃。日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被告人林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丁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黎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马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名少年以林江为首伙同李浩、丁壮、黎一、马处,以“借钱”为由向同学抢钱,为了防止反抗甚至携带钢管、小刀等工具。因为都是学生所以几人很容易就能进入学校宿舍,利用工具威胁不同宿舍的学生交出身上的钱,如果不同意的几人就上前搜身,强行将被害人身上的钱搜走。有的学生因为害怕再次被抢甚至不敢回到自己的宿舍,怕被报复也不敢告诉家长和学校老师。尝到甜头的几人不知收敛,多次抢劫,有时一天就抢劫多个宿舍的学生,被害人的人多达20多人,而抢来的钱几人就用于上网、吃喝很快就挥霍一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几名被告人都是从小调皮,时常逃课,经常出入网吧和游戏室等场所,有的甚至小学期间就学会了抽烟喝酒。而家人为了尽量为其创造条件让其有个好的经济环境又常常在外打工,不能时时刻刻在身边管教。受家庭环境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五名被告人缺乏正确的思想道德观、人生价值观,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江单独及邀约被告人李浩、丁壮、黎一、马处以暴力威胁,多次强行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江涉案金额1455元;被告人李浩涉案金额1335元;被告人丁壮涉案金额975元;被告人黎一涉案金额934.5元;被告人马处涉案金额24.5元。五被告人在案发时均已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抢劫过程中,被告人林江是抢劫犯意的提起者,在抢劫过程中,又积极参与抢劫,对抢劫所得赃款管理支配,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浩、丁壮、黎一、马处在抢劫中,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起铺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均能对各自参与抢劫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五名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审结后,其中丁壮、黎一两名被告人的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目前本案尚在二审期间。

    法院认为,几名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没有人约束有关。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父母们不要只考虑如何赚钱改善经济环境,在这个年纪的孩子更应该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希望学校也要更用心的尽到管理的责任。不论结果如何,希望五名被告人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本文未成年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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