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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销售28余万元假冒华立牌电表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4-04 08:51:38


    本网讯(黄万斌)  2014年4月3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晓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1年下半年,吴某、吴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在鲁日国的乐清市日国电气有限公司务工;2012年9月份, 他们遂回余干县办厂。 吴某、吴某某在未取得“HOLLEY”注册商标所有人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或者授权,在吴某所在的村里的民房内,生产正面标注“HOLLEY”(华立)注册商标、背面标注华立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的DDS28、DDS28U型号电度表,并销售给被告人何晓云,其又分四次转销给胡某、田某、项某、吴某影,销售金额共计28836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晓云缴交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谢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晓云明知吴某、吴某某生产、销售的“HOLLEY”(华立)DDS28、DDS28U型电表,系假冒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电表,仍购买并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晓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何晓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案发后又全部上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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