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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与人争吵后用板锄将人打成重伤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4-03 10:26:43
本网讯(邵鑫) 常言道,退一步海阔天空,本来就是一点芝麻绿豆点大的小事,偏偏双方各不相让,结果就是冲动之后造成恶果,悔之晚矣。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永林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永林与被害人唐跃奎两家系邻居关系,两家因为合伙买了一台搅拌机做生意而产生矛盾。2013年10月5日19时,被害人唐跃奎听到自己的小孩说被刘永林辱骂,于是唐跃奎就在其门前辱骂被告人刘永林,被告人刘永林在家听到后便在自家门前与被害人唐跃奎相互对骂。在辱骂过程中,被害人唐跃奎来到被告人刘永林家门口,被告人刘永林见被害人唐跃奎走到面前,就随手拿起身边的板锄打向被害人唐跃奎,将被害人唐跃奎头部打伤。 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唐跃奎头部所受损伤为重伤。被害人唐跃奎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19099.32元。被告人刘永林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唐跃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状,要求被告人刘永林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7699.32元。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中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刘永林的丈夫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唐跃奎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永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用板锄打伤被害人唐跃奎的头部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永林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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