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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私自截留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4-02 14:29:09


    本网讯(毛伟)  为一己之私利截留货款,当事人受到应有惩罚。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高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3月,江西省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聘请被告人高路担任业务员,负责清收铅山县、广丰县、横峰县等县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2012年6月一9月期间,被告人高路收取四笔共计8.47万元的不良贷款后未上交,而是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高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赔了全部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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