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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男子起诉超时效被驳
发布时间:2014-04-03 10:10:52
本网讯(杨娟 余杰)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抵押而引起的土地及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熊达与妻子詹红于2011年离婚,在离婚之前,2010年6月已得知詹红为获取第三人的贷款,将夫妻共有的国有土地及附属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在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分别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的情况。 2013年8月,熊达以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没有审核共有权人,也没有征得自己同意抵押并签名的情况下进行登记,认为该行为违法,向桃源县人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熊达于2010年6月12日知道两被告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对其享有权利的土地及房屋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两年之内提起行政诉讼,且当庭未说明有正当理由,应当认定原告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起诉的法定期限。据此,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熊达的起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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