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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停放纠纷引厮打 受伤者起诉获赔6千
发布时间:2014-03-26 10:03:34
本网讯(李晓庆) 两家农户农忙时节本应忙于收获,却为收割机停放发生纠纷,后争吵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一方把另一方打伤。近日,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小亮赔偿原告刘秀芝(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9052.70元的70%即6336.89元。 2013年10月2日15时许,原、被告因收割机停放发生纠纷,后争吵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把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原告经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伤、胸壁软组织伤、C5/6椎间盘突出,原告共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7570.38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但协商无果。原告遂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9532.7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收割机停放发生纠纷,后争吵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把原告打伤,致原告头面部软组织伤、胸壁软组织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原告之损伤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发生纠纷时,没有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而是与对方争吵,并相互厮打,原告对自己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应与被告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原告请求的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原告请求的营养费,缺乏相应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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