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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出租屋内行窃 同租人不计前嫌陪同自首
发布时间:2014-03-28 15:54:51
本网讯(黄丽丽 廖冬瑜) 黄志贵初中没毕业便辍学到社会上打工,在打工期间认识了陈汉收,为了省钱,也为了相互之间有个照应,两人便合租了一个房子。因学历低,只能做一些又苦又累且工资低的工作,渐渐地,黄志贵觉得那点工资不够花,遂滋生贪念,把贼手伸向同租人,后在同租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黄志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志贵退赔的人民币四千八百元返还被害人陈汉收。 黄志贵(17岁)与陈汉收同住在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育才路某出租屋。2013年4月8日20时许,黄志贵趁陈汉收熟睡之机,将陈汉收放在裤带中的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800元、身份证等物品的钱包盗走。尔后,黄志贵将盗得的现金用于个人开支,将钱包及包内的其他物品丢弃。事后,在陈汉收的追问下,黄志贵承认了盗窃的事实,并于2013年7月20日跟随陈汉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志贵的家属代其退赔陈汉收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元。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黄志贵家中有父母和一个弟弟,父母均是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外加其性格内向,平时与父母的交流比较少。黄志贵初二辍学后到贵港打工,因收入微薄,一时起了贪念,才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志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志贵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黄志贵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以及黄志贵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黄志贵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黄志贵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未成年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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