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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KTV陪唱乘机盗窃客人钱财 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03-21 14:17:54
本网讯(彭振林 王永军) 一女子利用到KTV歌厅陪客人唱歌的机会,将贼手伸向客人的钱物。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谢小兰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谢小兰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某KTV歌厅包房内陪人唱歌时,乘隙盗窃代某钱包1个,包内有现金730元;同年年8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谢小兰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某歌厅包房内陪人唱歌时,乘隙盗窃胡某的价值2232元的佛拉格莫牌钱包1个,包内有现金5400元;2013年3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谢小兰在江汉油田某KTV歌厅包房内陪人唱歌时,乘隙盗窃田某衣服口袋内的现金4500元。 2012年8月15日21时许,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将被告人谢小兰抓获,被告人谢小兰如实供述了其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上述2012年6月7日晚和8月3日晚的两起盗窃事实。 因被告人谢小兰怀孕,潜江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16日对其办理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13年2月17日解除监视居住,后公安民警多次传唤被告人谢小兰均未到案。 2013年3月5日,被告人谢小兰再次实施盗窃作案后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谢小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小兰为图不法经济利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小兰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盗窃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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