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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起纠纷 法院调解员工获三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4-03-28 10:48:00
本网讯(赵全能) 近期,云南省鲁甸县龙头山中心法庭成功调处了一件员工春节加班,要求老板支付三倍工资的提供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原告王庆珍起诉称,其在龙头山镇被告李武云开的超市里打工,月工资为每月1200元,2014年正月初二就被要求上班,其认为正月初二至初七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六天应获得720元的加班工资。原告在多次要求李武云支付加班工资未果并经劳动仲裁未果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武云支付加班工资720元。 被告李武云则辩称,原告与其并未签订合同,也未约定如果原告加班被告须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后经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讲解,告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最终李武云答应自愿支付原告加班期间的工资720元(正月初二至初七共计六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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