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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中实现债权不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作者:罗淑萍   发布时间:2014-03-26 14:04:14


    【案情】

    程某租用杨某的店铺经营茶叶生意,约定租期2年,每月租金8000元,按季度支付租金。之后,程某因生意亏损仅按时支付了6个月的租金。杨某多次催要租金未果。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程某支付拖欠18个月的租金144000元。

    在开庭审理前,程某主动履行完毕了债务,故法院告知杨某可以申请撤诉,但杨某仍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其主张,不提出撤诉申请。

  【分歧】

  诉讼中实现了债权的原告不申请撤诉时,应如何裁判?能否据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有三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已经实际清偿了债务,杨某丧失了诉讼权利,不具备诉讼资格,应当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

  第二中意见认为,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判决程某支付杨某租金,并注明已实际履行。杨某在起诉程某时享有债权,程某拖欠租金属实,应该承担败诉的风险,即使判决前程某主动归还了债务,但诉讼是因程某拖欠租金引起的,杨某有权要求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但因程某已经履行了债务,故应在判决主文中注明该义务已经实际履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杨某要求程某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实现,双方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因程某已经履行了给付租金的义务而终止,杨某虽符合起诉的条件,但其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故法院应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杨某因程某拖欠租金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杨某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程某是本案明确的被告,双方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杨某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法院应该立案受理的案件范围。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指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而已经立案受理,故从程序上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的司法拒绝行为。本案的杨某在起诉程某之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不能从程序上拒绝杨某的司法请求,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故笔者认为第一种处理意见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这里所指的查明的案件事实,既包括起诉之前的案件事实,也包括案件审理阶段的发生的事实。本案中,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享有民事实体权利,程某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纠纷已经自行解决,程某主动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杨某的实体权利得到实现。法院若仍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请,则是忽视了审理中发生的债务已实际清偿的案件事实,在判决之前,杨某与程某就租金给付问题已经没有争议,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因程某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终止,杨某仍坚持要求法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宜支持杨某的主张,故第二种处理意见也欠妥。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的形式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它所解决的是实体上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原告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指有足够证据证明或经人民法院核实的事实,它是原告获得胜诉权的一个必备条件。二是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但是丧失了胜诉权。三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法院能否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看杨某是不是享有实体权利。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程某诉讼中履行了义务,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争议,杨某不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仍坚持诉讼,法院必须就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该事实包括诉讼中程某履行了义务的事实,判决前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杨某坚持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据此法院可以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笔者认为,当诉讼中被告方主动履行了债务,原告坚持不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原告的实体权利消灭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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