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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舅子不满被解雇邀约姐夫偷雇主货车各领刑
发布时间:2014-03-27 15:28:50


    本网讯(杨镇海 王金)  小舅子因不满雇主解雇自己,为发泄心中愤怒,邀约其姐夫将雇主的货车偷走。近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岳兴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苏宪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苏宪东是岳兴的姐夫。刘某某是个体经营户,经常开货车赶乡场。岳兴原给被害人刘某某开货车,因岳兴在开车期间好吃懒做,经常遭到被害人刘某某的训斥,后被刘某某解雇。岳兴因此怀恨在心,在交车钥匙时偷偷复制了一把。

    2013年7月11日晚,被告人岳兴告诉其姐夫苏宪东其要去偷被害人刘某某的车,并邀约被告人苏宪东到赫章给其放哨。次日0时许,岳兴乘坐苏宪东驾驶的摩托车从赫章县兴发乡到赫章县城关镇解放西路擦耳岩,岳兴到该处席某某家楼下路边,用事先准备好的车钥匙将刘某某停放在路边且装有货物的一辆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车门打开,将货车发动后驶往兴发乡方向,苏宪东骑摩托车尾随其后,二人在途中打电话商量将车上的货物转移。

    岳兴将车开到赫章县兴发乡公路上后,由苏宪东开来岳兴的一辆货车将所盗货车上的牙膏、洗发水、洗衣粉等百货转移到苏宪东家中藏匿,岳兴继续将所盗货车开到六盘水汪家寨。因天亮怕被发现,岳兴将车丢弃在汪家寨红桥公交车站公路旁。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货车及货物价值人民币11503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兴、苏宪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岳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苏宪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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