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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无故侵占雇员工伤理赔款被诉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4-03-25 14:40:55


    本网讯(周军)  雇员在受雇期间工作受伤,雇员因工伤获得一笔赔偿金,雇主领取保险金后却拒绝支付给雇员,雇员无奈之下,将雇主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王日升被判返还原告李老姩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的保险金110000元。

    2013年2月,被告雇佣原告到其处从事榨米粉工作。2013年6月2日,原告在榨粉过程中被机器绞伤左前臂。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先后送往弋阳县人民医院和一八四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腕关节以远毁损伤,2013年6月2日至6月15日在一八四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在杨某处从事米粉加工工作期间,杨某于2012年8月20日出钱为原告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好运来卡(B款)保险”,保险有效期自2012年8月20日00时00分到2013年8月21日00时00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原告李老姩。原告受伤后,被告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办理了相关索赔事宜,领取了意外伤残、意外医疗保险金110000元。因双方对该款的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拒绝将该保险金支付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该保险金应当由原告享有。被告占有该保险金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规定,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辩称该保险金应当折抵对原告的赔偿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赔偿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处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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