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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为骗钱 无良商家被抓返赃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03-21 11:38:27
本网讯(谷原忠) 无力办相关手续,也没有闲余资金做生意,却提出要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结果骗取钱后用于扩大自己商店。2014年3月21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枫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程枫与被害人陈某均系虎林市人,且二人以前系同一汽车修理厂的学徒工。二人感觉修理方面学得不错,便都选择了跳槽。被告人程枫自己开起了一个洗车装饰商店,被害人陈某到一家高级汽车修理站当修理工。 2013年6月份,被害人陈某来到了被告人程枫经营的汽车装饰商店,表示自己要开汽车修配厂的想法,被告人程枫便说自己也想开,并提出要与其合伙开厂的意见,只要被害人出十万元、找修理工及干活,其他手续及选址等相关工作由自己来负责办理。被害人陈某认为以前都是工友,且被告人自己也开店,认为对方不能骗自己,于是当即答应与被告人合伙开汽车修配厂。 同年7月初,被告人程枫以给客户送礼、办理贷款为名,两次骗取陈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有被告人书写收据为证。被告人看了几个场地,但是感觉不适合。另外,也按约定招揽业务,但是因手续未办下来而未成功。收到此笔10万元款子后,被告人程枫并未用于给客户送礼、办理贷款,而是将这笔款项用于扩大自己经营的汽车装饰店。后见被告人程枫办理手续没进展,也没有经营生意的意思,便向被告人索回100000元,但遭到被告人拒绝,要么躲避,要么就没钱,反正就是不退钱。 见上述情况,被害人陈某感觉被骗,顿时其于2013年10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随后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枫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赃款已经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另外,被告人程枫与被害人陈某约定合伙开厂事实存在,程枫也曾按约定为修理厂招揽业务,案发后返还赃款态度比较积极,说明其主观恶性不深,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程枫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鉴于上述情况,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上述从轻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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