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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
作者:孔繁灵 发布时间:2014-03-25 15:14:49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当前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院落实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对此,最高法院率先垂范,于2013年7月1日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了第一批50个生效裁判文书,并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明确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天津、辽宁等10个东部省份和河南、广西、陕西3个中西部省份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全面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其他中西部法院在3年内全部实行裁判文书上网。 为进一步规范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各地法院纷纷出台裁判文书上网实施办法,明确上网程序和规则;不少法院还提出,不仅要及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还要借助官方网站、政务微博等公开裁判文书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宣传教育和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建立健全裁判文书评查、考核与错案追究机制,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严防裁判文书“带病”上网;要求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仅要注重法言法语,也要运用百姓语言,使公众读得懂、看得明白上网裁判文书。然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对于中西部基层法院来说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不足。 一、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公示不仅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也将法院的司法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对于一项新制度,法院落实这项制度还存在许多主观与客观上的困难和问题。 1、当前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质量现状 近年来,各法院为提升裁判文书水平和质量,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裁判文书改革,裁判文书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仍然不高,部分裁判文书制作不严谨,成文质量不高,文书裁判的公信力不强。以我院为例,2012年至今,该院共评查各类案件2331件,其中发现73份裁判文书存在85处错误。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裁判文书存在错别字。42份裁判文书存在错别字,其中有8份裁判文书至少存在2个以上错别字。如将涉案金额“10000元”写成“100000元”,将王××写成黄××,“受害人”写成“加害人”,“贷款”写成“代款”,“采信”写成“彩信”或“采性”等等。 二是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信息错误或遗漏当事人或代理人。9份裁判文书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信息错误,7份裁判文书遗漏必要当事人或代理人信息。如把当事人的出生时间或身份证号码写错;在共同诉讼案件中遗漏了必要的共同原告或被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未将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 三是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或多引用法律条款。3份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款错误,5份裁判文书多引用法律条款。有的法官为了不漏引法律条款,便将一些与判决结果没有什么关联的条款引入文书中,如没有支持逾期利息而引用利息有关规定或引用基本原则作为个案裁判依据。 四是裁判文书格式错误,不统一。5份裁判文书存在格式瑕疵。如裁判文书前后字体不一致,段落不统一等等。五是案件案由适用错误。2份裁判文书案由错误。如将债务承担关系定为借贷关系,合伙关系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2、当前基层法院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认同现状 法官是法律效力由应然到实然的桥梁和中介,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于尘世。近年来,我们的基层法院通过招考确实有一些高素质的法官,吸收了一批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硕士毕业生,他们有着坚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和法学理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的中坚和骨干。但遗憾的是达到这样标准的法官所占的比重并不高,整体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优于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上级法院优于下级法院。 同时,因为基层法院待遇差,任务重、条件又艰苦,大多数优秀法律人才都难以留住。另外,由于法院内部机构多,领导多,从事行政事务的法官所占法官总人数的比例过大,真正坐堂问案的法官不到法院编制数的一半,却承担了法院全部的审判工作。同时法官除裁判外还要负责自己文书的打印、校对、盖章、联系车辆、送达、订卷、审判信息录入等工作。其中送达工作尤其耗时耗力的,往往跑一天未必能够成功送达。同时庭长除办案之外还要负责分配案件、签发裁判文书、接待上访人员、组织政治学习、协调庭内外关系、法庭维护、车辆维修、经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一线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非审判工作占用。以我院为例,我院现有工作人员61人,而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仅有12人,审判法官面临的工作任务重,且还要从事非审判工作,因此一线审判人员无暇顾及裁判文书上网,且裁判文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通过调研发现,大部分审判一线法官都抵制裁判文书上网。 3、当前基层法院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关注现状 法院面对的当事人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属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的社会群体对文书公开有着不同需求。对个案当事人来讲,其对最终裁判文书的公开与否并不关注,而在乎的各案的立案、审理及执行进展情况等事项和环节是否主动、及时、详细告知,法院是否满足于自己的主张;尤其对被告来说,其更为反感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同时部分当事人因为害怕裁判文书上网泄露其个人隐私,给其生活及家庭带来烦恼,尤其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当事人。对一般民众来讲,其不仅希望了解法院裁判的文书,还希望知晓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希望法院对不涉密的内部规章制度、奖惩制度、法官队伍建设等所有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公开,把法院的工作情况作为常人茶饭之余闲聊的对象。新闻媒体来讲,除了关心一般民众希望法院公开的内容外,更侧重于社会热点案件、重大案件及可以吸引群众眼球案件的事实及裁判情况。 4、当前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建设现状 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需要由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进行统一的规范及管理管理,但是目前,各基层法院在此方面都非常的匮乏。裁判文书上网需要开通上网平台,要制定详细的规范管理措施,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处理,对各法官裁判文书上网进行指导,裁判文书上网软硬件设备的维修及升级等等都让人担忧。例外,由于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兴起,使社会舆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裁判文书上网使每一份裁判文书置于大众的品头论足之下,如何应对及解决好各种舆论的炒作,对公众提出的质疑与批评,成为当前基层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稍有不慎,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将有可能成为境外势力攻击的对象,法院的工作将面临史无前例的挑战。如何正面宣传法院工作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引导社会大众、新闻媒体审慎评论,发表网络意见将成为当前基层法院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机制的构建 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上网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加强司法民主。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上构建有效的文书上网工作机制,对文书上网工作进行规制与保障,才能把文书上网工作推向深入。 1、树立正确的裁判文书上网观念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只有从更高的层面认识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和价值,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才能有效推进。因裁判文书涉及到公民的隐私,还涉及到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文书上网应当谨慎进行;同时裁判文书上网需要大量的物力、人力保障,必然会增加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物质条件的负担,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从上至下循序渐进的开展,着力构建有据可依的裁判文书上网实施细则。 2、加强裁判文书质量管制 基层法院应立足于部分法官业务能力不强、审判水平不高的实情出发,精心组织干警集中学习审判业务知识、轮流培训。统一按照最高法院和国家有关“文字”、“标点”、“数字”、“版式”、“纸面”、“印鉴”、“页码”、“ 装订”的标准制作裁判文书。严格落实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多层次核查裁判文书质量细节,着实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一定时期内的民间借贷、离婚纠纷等案件采用普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评查,对文书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督促承办法官限期整改,每季度对裁判文书评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讲评。每半年从全院裁判文书中评定出优秀裁判文书若干篇进行奖励和通报,同时将评选结果计入承办人绩效考评档案内,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3、打造统一的裁判文书上网平台 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建设是一项专业的技术工程,需要由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管理及维护。当前,裁判文书上网的程序和平台具有很大随意性,上网文书的质量也存在差异,有必要予以统一及规范。可以由各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搭建一个对外公开的上网平台,将辖区的文书统一公布在该平台上,并安排专业的网络公司进行技术管理,保证司法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同时由各高级法院指导及协助辖区各基层法院做好裁判文书平台的运行及维护工作。将裁判文书上网平台与当前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当事人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有机整合,方便公众进行查询。 4、建立裁判文书上网风险评估、舆情监控和突发情况处置制度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的给大众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境外敌对势力提供了攻击的突破口。当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还有待提高。裁判文书还存在质量瑕疵,说理性不强,“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应当做好对拟上网发布裁判文书的风险评估论证,要加强舆情监控,密切关注网民的舆论反映和评论,及时搜集与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相关的反馈信息,对公众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及时提出回复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予以应对和处置。建立一支思想政治坚定,高效快捷的网评队伍,及时引导舆论宣传导向。 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当前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级法院、法官要确实提高认识,统一行动,从自身做起,努力投身于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来,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大力践行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提升法院及法官的自身素质。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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