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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法官培训的现状及对策
作者:王锡怀 发布时间:2014-03-03 13:18: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大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这为法院如何规范法官培训提供了理论导向。然而,该意见出台十余年来,基层法院的法官培训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基层法官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无论是从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看,还是从法官的办案实际操作能力上看,都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因此,改革和完善基层法院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培养一批既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较深的法律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又有较强的司法实际工作能力的法官队伍,是当务之急。 一、基层法院加强法官培训的必要性 从基层法院的法官现状来看,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理论知识欠缺、职业技能和综合分析能力不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理念淡薄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的迅速提高,基层法院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新类型案件的不断涌现,这些客观因素都进一步加剧了法官的实际素质与审判高要求之间的矛盾,并迫切要求法官能不断提高法律综合素养,尽快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对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普遍存在、案件种类繁多、案情千变万化的基层法院来说,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因此,只有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才能将在普通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又必须具备的东西灌输给数以万计的社会正义的“守护神”,使他们真正从一个普通的“法律人”上升为具有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的“法官”。 二、基层法院法官培训的现状 当前,基层法院法官培训在制度、经费保障以及效果方面都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培训机构单一。我国法官培训体系是自上而下的,笔者所在省的中院、基层法院没有相应的培训机构。基层法院主要依赖于省级法院组织法官培训,以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与业务能力。 二是重办案、轻培训的思想依然存在。面对繁重的办案任务,一些法院或法官对短期培训、专项培训不够重视,消极对待,有的甚至放弃轮训的机会。同时,高额的培训费用导致一些基层法院无力承担,而不得不放弃派出培训的机会。 三是培训面窄。在基层法院,法官除了能参加预备法官培训外,参加其他正规培训的机会少之又少,就是院领导也只有可数的几次培训而已。有的法官长期在法庭从事单一案件的审判,感到厌倦,也对其他案件的审理感到很迷茫。 四是培训形式及内容单一。集中面授时间短,都是教师主讲式的,灌输式的。培训内容一般是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而对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基本未涉及,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更是少之又少。 五是培训效果不佳。一般教师讲课理论性强,实践性差,对法官办案没有针对性。同时,由于“培训、考核、任用”之间的脱节,使一些年纪较大的法官对培训不感兴趣,再加上培训机制不科学,考核机制不到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这就导致培训效果不佳。 三、加强基层法院法官培训的对策及建议 (一)扩大培训教师的来源 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培训的针对性,培训教师的来源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教授讲述法学理论及法学领域的前沿问题,由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讲授审判相关领域的知识,保证在各方面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 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可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中级法院以下主要抓好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中级法院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院法官及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 (三)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基层法院应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四)培训内容应以审判技能为主,兼传授多种社会知识 培训知识应包括法律知识和非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只有掌握法律知识,才能进一步获得法律解释推理等技能,非法律知识是指以与法律案件有关部门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同时,应注重思想道德素养教育,注重对法官人格修养的培训,让法官成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 (五)改进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培训效果,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如下方法: 1.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2.提问互动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过程,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3.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4.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5.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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