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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民间故事看裁判文书的群众路线
作者:胡乡荣   发布时间:2014-03-18 10:58:01


    近来因母亲身体不好,所以陪母亲的时间便多一些。一天母亲兴致很好,讲起小时候母舅给她讲的故事,因该故事比较有意义,且与我们法院工作有关,我认为特别是与判决书的写作有关,当时,我就特意记下来了。

    母亲说:旧社会有一地主有片山,年经月久,不知何时,在靠山边的一口田埂上长出一颗树,树越长越大,树荫几乎把这块田全部遮过,田主是一普通农户,因树对田里生长作物影响越来越大,最后导致田里作物有种无收,农户强烈要求地主砍掉树,地主坚决不同意砍,于是农户把地主告到县衙。知县是一个聪慧且正义的人,听了事情来由升堂,对地主说:“树遮雨露,根吸田肥,田有国税,树有何粮?”地主无理可说,便同意把树砍掉。

    听了母亲讲这个故事后,我也到网上查了一下,网上也确有这么个类似故事,但与母亲讲的有些出入。网上讲的是:旧时,我们丰城圳头有一名震一时的状师,叫熊大邦,帮农户告状,状纸上写了“树遮雨露,根吸田肥,田有国课,树有何粮?”这十六个字把县官说服了,县官只好判决十恶九不善的财主砍掉这颗树。

    因为我是法官,可能网上说的是真实的,但我更愿意相信母亲说的。这十六个字要是能从主持正义的县官口里说出更有价值。仔细分析这十六个字,既通俗易懂,又毫无挑剔,逻辑严密,自成一体。“树遮雨露,根吸田肥”是摆事实,“田有国税,树有何粮?”是讲道理。区区十六字,便把事实和理由讲得清清楚楚。联想到我们当前的法院判决书,有些确实让人看得云里雾里,不要说当事人看不明白,就是内行人都得看个半天。这十六字的确对我们法官判案很有启示。

    启示一:判决书要通俗易懂,尽量使用群众明白的语言叙事说理。判决书虽然有一定要求,必须使用法言法语,但是我们当法官的应该尽量满足群众的需求,适应普通群众法律水平不高的现状,尽量多地使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懂的语言叙事说理,要让群众一看就明白是非。

    启示二:判决书要言简意赅,抓住案件焦点和核心,对案件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东西尽量删除,突出判决书的重点和要核部分,即事实和说理部分。有些判决书老是在当事人陈述的观点和列举的证据上打转,占判决书大量篇幅,而到后来最关键的认证说理字数却少得可怜,给人印象就是头重脚轻,说理不力,难以服人。而本故事就抓住了田与树的利害这个关键,叙事说理点到要害,语言精练,简明有力。

    启示三:判决书要深接地气,才能让判决书的语言有活力有说服力。此故事中的“十六字”便体现了深厚的地气。没有农村经验、不到农村生活的人,就不会知道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和生长规律,也就不能作出“树遮雨露,根吸田肥”的客观判断。没有对农民沉重税赋和生活艰辛的体恤怜悯之情,就不会有“田有国税,树有何粮?”的说理。所以我们法官办案,写判决书一定不能闭门造车,而要深入群众,深入了解群众生产生活,了解最基层的生活规律,我们眼睛才会被擦得雪亮,才不会受蒙蔽,我们写出来的判决书才会有血有肉,有生气有活力,这样才会产生巨大的说服力。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基层法院是为基层群众定分止争的机关,而法院的判决书是法院裁判案件的最终载体,所以我就联想到法院判决书也要走群众路线,这样的判决书才会更有生命力,才能最终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而且只有走了群众路线的判决书,才能充分发挥其上网公开的“正能量”作用,否则,就只会给法院和法官带来负面评价。

    综上而言,笔者认为法院判决书要走群众路线必须改革裁判文书格式,要让判决书深入生活,广接地气,突出重点,做到通俗易懂、言简意赅、充满活力、读后受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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