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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周小燕   发布时间:2014-03-06 15:32:07


    当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裁判文书公开,对2014年1月至今生效的100余件裁判文书进行上网,笔者经调研发现在具体实施中,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存在如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对于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过于笼统宽泛,缺乏可操作性。该《规定》第四条不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但书条款,即“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此条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泛,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人员在收集业务庭法官的裁判文书时,一些案件已经生效,为减少裁判文书上网报送数量,部分承办法官即以“案情较敏感”、“当事人难缠文书上网可能会引发其它问题”等原因搪塞不报送上网,致使一些生效判决应上网的案件无法晒在网上。

    二是应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数量难以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完成相关技术处理,提交上网公布。”但在具体执行中,各业务庭提供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实际应提供上网的裁判文书常有出入,要查清案件是何时生效的,自何日开始计算生效后七日内应提交上网,承办人是否有工作怠慢等情况,需进行案件信息核实,以审判管理办公室有限的人员却要追踪全院众多办案人员的裁判案件是否严格按规定有序进行上网,其工作量很大。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三是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中自然人信息删除处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笔者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对离婚等一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上网公布其自然人信息处理为:原告×××,男,1975年8月6日出生。而浙江省某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自然信息仅处理为:原告,××。还有其他地方的基层法院除公布当事人×××、出生日期之外,当事人职业也一并予以上网公布。对裁判文书中自然人信息处理各地法院没有统一,显得不够严谨规范。导致该院在裁判文书上网时对该类信息具体该如何删除处理不知所措。

    四是裁定文书是否按时上网倒查困难。由于判决书是否按时报送上网多数可依据各业务庭室的每月结案报表,登陆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案件信息录入的情况即可获悉,但对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等裁定在案件执行信息录入中却没有详细的记录,使审判管理办公室人员无法掌握此类裁定文书上网数量,只有通过对所有执行案件逐一了解核实,致使一些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常常成为裁定文书上网的漏网之鱼,从而不能达到裁判文书全面公开。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最高法院出台专门解释,对《规定》第四条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进一步具体细化,对自然人的信息具体如何删除处理统一规范,以便于各法院上网公开裁判文书时统一操作,避免一些法官钻制度漏洞以及各地法院晒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同类裁判文书公布的信息不一。

    二是各级法院应进一步细化审判管理,强化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使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都能按时上网。

    三是加大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考核力度,将此项工作列入法官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严明奖惩,逐步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步入健康运行轨道。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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