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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护林员监守自盗私自贩卖华山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3-25 15:00:59


    本网讯(邵鑫)  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卢啟灿、丁福宪犯盗窃罪,判处卢啟灿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判处丁福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三月下旬,被告人卢啟灿在任鲁甸县水磨镇护林员期间,邀约同是护林员的被告人丁福宪,将鲁甸县水磨镇拖麻村吊水岩国有林里的华山松以每棵20元的价格卖给昭阳区大山乡老林村村民卢申阳50棵,实际收取现金800元,后在二被告人的指引下卢申阳带人实际砍走45棵。接着,被告人卢啟灿、丁福宪二人又以同样的价格卖给昭阳区大山包乡老林村村民付再洲25棵,收取现金500元。两次共卖出华山松70棵,所得赃款1300元被二人均分。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丁福宪所得赃款650元被公安机关追回。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卢啟灿批捕在逃,2013年10月26日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1年5月31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丁福宪进行讯问,被告人丁福宪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卢啟灿、丁福宪二人所出卖的70棵华山松全部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鲁甸县水磨镇林业站。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啟灿的亲属主动代卢啟灿退回赃款650元并主动交纳了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啟灿伙同被告人丁福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视国家森林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将看守的国家林木华山松卖给他人砍伐,且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卢啟灿主动提出犯意,并邀约被告人丁福宪参与,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福宪系从犯。被告人丁福宪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和减轻处罚。被告人卢啟灿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和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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