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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卖烟花爆竹店主被判刑 涉案近10万元
发布时间:2014-03-21 14:47:11


    本网讯(洪耀宾)  福建惠安一男子开水果店竟卖起了烟花爆竹,警方查获1826件,案值近10万。近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经营者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44岁的陈某,用女儿的名字在工商登记了一个日用品店,在惠安县净峰镇开起一家水果日杂店。从2011年底开始,便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惠安县东岭人“阿肥”(另案处理)处购进烟花爆竹,在他经营的水果店内销售。直到2012年12月20日案发。

  案发当晚,警方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时,发现陈某住宅存有大量烟花爆竹,准备用于销售。经查,非法储存各类鞭炮455件、烟花1371件。公安机关随即对上述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并移送至烟花爆竹仓库存放。经鉴定,上述涉案烟花爆竹总价值人民币9.9万元。

  2013年6月10日,陈某在水果店内被抓获归案。陈某说,自己是文盲,认的字不多,用女儿的名字到工商登记后就经营起水果生意。他也知道营业执照登记许可仅为日用品,但是看到烟花爆竹比较畅销,以为在农村卖不会查得太严,就抱侥幸心理经营起来,最后纸终包不住火,家里还险些成为“火药库”。

  惠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其非法经营的涉案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所在社区矫正组织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对其监管,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查获鞭炮烟花予以没收。

  法官释法: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及超越范围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是违反烟花爆竹管理的行为。对于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为了安全起见,尽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如确有需要,应到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专营零售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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