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四川得胜镇原党委副书记李全安受贿45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4-03-24 09:46:47


    本网讯(贺金梅)  2014年3月7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对平昌县得胜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李全安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全安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没收已退赃款28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未退赃款17.3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全安在担任中共平昌县得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得胜镇工程建设上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5.3万元,全部用于平时生活开支。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全安在纪委调查其违反财经纪律和挪用公款的违纪问题时主动交待了组织未掌握的受贿违法事实,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退赃15万元;在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期间退赃8万元;在诉讼期间,被告人李全安的亲属主动退赃5万元,共计退赃款2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全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全安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组织未掌握的受贿违法事实,应认定自首,且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该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全安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