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西河池化工集团一总经理因受贿被判刑5年
发布时间:2014-03-12 15:20:52


    本网讯(苏悠悠 王玉涛)  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广西河池化工(集团)金城江工贸公司原总经理韦照明涉嫌犯受贿罪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韦照明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被告人所退赃款,上缴国库。

    广西河池化工(集团)金城江工贸公司(以下简称“金工贸公司”)是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河化集团”)的子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2008年2月18日,河化集团任命被告人韦照明为金工贸公司经理。2008年至2010年间,河化集团对金工贸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并于2009年4月借款五百万元专项资金给金工贸公司用于经营煤炭业务,金工贸接受河化集团监督。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韦照明代办金工贸公司先后与贵州金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景公司”)、贵州黔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联公司”)、贵州遵义聚宏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宏公司”)签订粉煤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供货方凭发货凭单结算货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工贸公司实际先预付部分煤款给供货方,至合同终止时,黔联公司尚有金工贸公司预付货款68万余元未发货、聚宏公司张帮亚尚有金工贸公司预付货款81万余元未发货。韦照明多次非法收取上述公司挂靠煤商或业务代表罗鑫、董文、张帮亚送给的好处费共计90500元,并将收到的好处费用于购买私家车及其他生活开支。判决宣告前,韦照明退出全部受贿所得的90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为对方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90,500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部退出犯罪所得款项,有悔罪表现,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规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